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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26-06-26 15:09  

牡师发[2026]27号

(经学校7届15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进一步增强工会服务会员的能力,根据《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29号)、《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黑工办发〔2025〕13号),以及学校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审批制度。每笔支出必须有2名以上经手人签字,会计复核后,五千元以下由校工会副主席审批报销,五千元及以上由工会主席审批报销。

(三)预算管理原则。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要求认真编制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如需预算外支出,由主席办公会审定。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工会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学校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教育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思想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工会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现场教学交通费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会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薪金支出。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素质提升补助和工会会员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支出。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为工会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参赛者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工会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体育活动和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职工服务支出。开展工会会员劳动和技能竞赛、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互助保障、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三)维权支出。用于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各项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会员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四)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支出、会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  相关经费支出要求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20%,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的原则。每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每次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全年不超过4次。

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人员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800元(含服装、鞋帽、配饰等),每年最多购置一次,也可两年集中一次按不超过1600元使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只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标准同上)。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参加在属地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本单位行政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聘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编导等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

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劳务费、食宿等均参照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

开展疗休养活动按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完善疗休养工作扩大疗休养规模的办法(试行)》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和冰雪活动,可为会员购买市区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门票、活动用品费,短期意外伤害险等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如有需要,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门票、交通、餐饮等事项。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校工会为全体会员统一采购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节日慰问品,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过生日,校工会为其发放生日蛋糕券,实际支出每人不超过200元。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结婚、生育,每次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所需费用由基层工会经费支付。

会员生病住院,一般疾病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由校工会经费支付。

工会会员去世的,由校工会牵头组织慰问,基层工会可以敬献一对花圈吊唁,校工会经费支付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去世会员存在多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同为学校工会会员的,均可给予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基层工会牵头组织慰问,可以敬献一对花圈吊唁,校工会支付不超过500元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其所在基层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校工会赠送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第五章  严格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

第九条 坚决防止经费收支中的违规行为。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对发现的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如上位规定变化,按上位规定执行。涉及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擅自突破。要依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工会和学校《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使用审批办法(修订)》(牡师政发〔2026〕2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具体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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