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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202年4月30日印发)
2025-10-31 10:57  

 

 

 

 

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黑工办发2025〕13 号

 




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企业单位: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黑龙江省总工会第 7 次主席办公会议、第 11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5 4 30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工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不断提高基层工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

第三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厉行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 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 工会经费收

第四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比例留成经费。 

(三)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 工会经费支

第六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1.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思想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现场教学交通费等方面的支出。

2. 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授课人员酬金(税后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人员)放授课酬金(税后)标准为: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正厅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副厅级人员每学时不超过 10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处级人员每学时不超过 500 元;其他人员每学时不超过 300 元。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为所在基层工会培训授课,不得领取讲课费。

3.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行政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在单位行政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足时,工会经费可给予不超过当年行政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总额 30%补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 20%,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 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

1.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支出等。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加人员购置服装的,每年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 800 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也可根据活动需要第一年不使用,在第二年按人均不超过 1600 元标准执行。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只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健身活动, 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可用工会经费为会员购买健身服务,年人均预算标准不超过 300 元,用于健身类教练、器材、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预付卡形式发放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具体标准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2. 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参赛者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每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 500 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 3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每年可增加一次全员参加的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每次不超过 200 元的纪念品,全年不超过 4 次。

基层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餐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或单位行政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差旅费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聘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编导等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劳务费、食宿等均参照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确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开展疗休养活动按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完善疗休养工作扩大疗休养规模的办法(试行》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 

1. 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超过 1800 元。重大节日

(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进行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 可通过全省职工生活普惠平台选购节日慰问品,可优先购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兑换券,每人不超过 300 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头胎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每次可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结婚和生育慰问,男女双方可同时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金,患重大疾病的(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实施细则》所指的重大疾病确定)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每年只给予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本人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本人父母去世,其父母如果有多个子女都是同一单位会员,均可给予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重复给予会员慰问。凡工资未纳入工会经费计拨基数的和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会员慰问。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在一处享受慰问品或慰问金。调转离开单位的会员,如果提前交缴会费的,可退还部分会费。离退休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中开支。

2.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 兑换券、当地公园门票、跨区域旅游景区门票或年票等,不得购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或年票,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 400 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3. 用于组织会员开展四季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门票、跨区域旅游景区门票或年票等支出。

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开展四季游活动,一年不超 4 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 2 1 晚,时限内可跨区域开展活动,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四季游活动,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开支标准按同级财政和单位行政差旅费标准执行;门票、活动用品费、短期意外伤害险等标准为每次活动人均不超过 200 元。基层工会组织的四季游活动,如有需要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门票、交通、餐饮等事项。

会员活动支出应先从基层工会经费留成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同时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行政补助收入不可用于重大节日(传统节日)的慰问品支出。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合理化建议奖励最高名次不超过 1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 3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聘请的裁判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文体活动裁判费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和范围,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健康讲座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如:工会爱心托管班、母婴爱心屋、工会驿站、职工权益纠纷调解室等建设支出、补助职工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十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察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就医、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困难职工(含困难劳模)的认定及慰问标准,依规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送温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加强自身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卫生安全、健康体检等方面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软件服务费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年可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 500 元。

基层工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实绩,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由基层工会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 200 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十六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通知和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入场券等,要实名制发放签收,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时,报销单应由 2 名以上经手人签字; 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因活动所产生的奖金、慰问金、讲课费、劳务费等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基层工会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文体、宣传等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四季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基层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采购工作按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制度执行。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列入工会年初预算,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 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的经费;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四 财务管

第十七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基层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九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小微企业工会财务核算中心的县、市(区总工会实行免费集中核算, 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 监督检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工作体制,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统一领导全省工会系统的财务监督工作。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财务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

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各级工会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类资金和财务运行全过程的工会财务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财务监督.

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报销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五 本办法核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

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5 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工发〔20221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总工办公 2025  4  3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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