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 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思想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现场教学交通费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 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 20%,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 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相关规定执行。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学时不超过 300 元。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进行授课不得领取讲课费。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购买参赛者人身意外保险和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需要进行的核酸检测费用,可用于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 原则,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个人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 5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团体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 3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 4 次。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加人员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 600 元(含服装、鞋帽、配饰等),每年最多购置一次,也可根据活动需要第一年不使用,在第二年集中一次按不超过 1200 元使用。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只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标准同上)。
基层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或单位行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基层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基层工会举办大型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主持人、编导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举办文体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确需聘请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劳务费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公杂费主要包括传真、打印复印、集体活动饮用水、市内交通等费用。
基层工会可组织劳模和一线先进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 5%,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 7 天(含往返路程)。往返交通费应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行政据实报销。活动应选择在工会系统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其中一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限在黑龙江省各级工会所属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不得更换住宿地点。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体育活动和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和冰雪活动,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规定的 21 家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 元。基层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活动,如有需要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门票、交通、餐饮等事项。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 1500 元。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进行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可通过全省职工生活普惠平台选购节日慰问品,可优先购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兑换券,每人不超过200 元。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每次可以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金,患重大疾病的(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实施细则》所指的重大疾病确定)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每年只给予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本人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本人父母去世,其父母如果有多个子女都是同一单位会员, 均可给予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给予慰问金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重复给予会员慰问品或慰问金。凡工资未纳入单位拨缴工会经费计拨基数的和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会员慰问品或慰问金。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在一处享受慰问品或慰问金。调转离开单位的会员,如果提前交缴会费的,可退还部分会费。离退休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中开支。
会员活动支出应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请补助,同时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行政补助收入不可用于重大节日(传统节日)的慰问品支出。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合理化建议奖励最高名次不超过 1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 3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聘请的裁判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文体活动裁判费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和范围, 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健康讲座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如: 工会爱心托管班、母婴爱心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建设支出、补助职工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察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就医(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困难职工(含困难劳模)的认定及慰问标准,依规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以及参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防疫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送温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加强自身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软件服务费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 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 500 元。
基层工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实绩,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 200 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通知和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实名制发放,审批手续齐全并实名签收;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时发票背面应由至少 2 名经手人签字,要履行完整的报销程序和手续;
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因活动所产生的奖金、慰问金、讲课费、劳务费等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基层工会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文体、宣传等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 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基层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在采购符合同级财政部门或本单位行政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对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列入工会年初预算,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的经费;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基层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须要调整预算的, 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小微企业工会财务核算中心的县、市(区)总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工作体制,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总工会财务部统一领导全省工会系统的财务监督工作。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财务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
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各级工会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类资金和财务运行全过程的工会财务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省总工会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财务监督。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核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发〔2018〕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黑龙江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