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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2019-06-21 10:25  

(本办法经牡丹江市工会第十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级工会(包括市总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对下审计计划,由市总工会经审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下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审组织审计时,应事先向上级工会经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工会法、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企事业单位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全总、省总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计事项及内容
    (一)经费收入和分配。检查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合理、合法,收缴计拨经费积极措施情况,有无截留、隐匿收入和拖欠上解工会经费情况。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况。
(三)专项类资金、补助(救助)资金。上级工会拨付的帮扶救助资金、劳模“三金”、劳模创新工作室专用经费、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程序及手续等情况。检查有无挪用、截留、或改变分配和使用用途等问题,保障资金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固定及经营类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建设、购入等方面的相关决策文件、合同、招投标手续、法人授权委托程序及手续等情况;(年度对外投资和收回投资的情况;各项投资含房屋、场地等资产租赁、经营性收入、当前状况及投资回报情况;当年借出款项收回和归还情况、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情况)

  (五)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的情况。

  (六)延伸审计。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它(或有)事项。用工会资产为他人贷款作担保或抵押情况;有未决诉讼事项等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要求

  被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上级工会拨款或补助批复(或凭证)。
  (三)投资、借款合同、收据或协议、其它有关的经济合同及授权委托程序、委托书。
  (四)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以及审计所需的其它资料。

(五)工会经费缴纳(代征)相关资料。

(六)工会委员会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机构选举及领导成员任职文件。

  第八条 审计时限

(一)市总工会对县(市)、区总工会的审计为一年一次;市直属工会每二年审计一次,一次审二年。

(二)遇有上级部署、决定等其它特殊情况实行适时审计。
  第九条 审计程序
  (一)市总经审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其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实施认证手续。
  (三)审计组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实施审计。通过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法进行审查审计。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工作组主持召集审计意见反馈会,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和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立即完成整改后,审计工作组形成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五)经过经审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过经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上报市总工会审计部。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牡工审字[200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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