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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06-03 14:24  

经学校第6届党委第60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会服务会员的能力,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以及学校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章守纪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组织独立自主的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审批制度。每笔支出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等两人及以上签字,最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报销。

(三)预算管理原则。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要求认真编制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如需预算外支出,由主席办公会审定。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工会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学校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体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一)工会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工会会员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支出。

1.教育活动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工会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出工会会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薪金,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素质提升补助和工会会员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等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4.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会会员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各项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会员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它维权支出等。

(三)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等。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合法合理支出。

四、相关经费支出要求

(一)奖励支出

1.用于工会会员教育、优秀学员的奖励不得超过全体学员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6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3.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奖励支出,最高名次奖励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4.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优秀工会干部奖励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补助及劳务费等支出

1.工会会员教育活动聘请的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聘请教练、裁判、评委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3.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文体活动服装支出

1.工会会员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人员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800元(含鞋),最多每两年购置一次。

2.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人均标准不超过800元(含鞋)。

(四)观影及春游秋游等支出

1.工会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可为会员购买市区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2.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如确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五)集体福利支出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校工会为全体会员统一采购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节日慰问品,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会员过生日,校工会为其发放生日蛋糕券,每人不超过200元。

3.会员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结婚或生育时,分别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慰问金或价值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所需费用由基层工会经费支付。

4.会员生病住院,一般疾病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经费支付。一般疾病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由校工会经费支付。

5.会员去世的,由校工会牵头组织慰问,可以敬献花圈吊唁、给予慰问金表达慰问,总额不超过2000元,由校工会经费支付。去世会员存在多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同为学校工会会员的,只享受一份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基层工会牵头组织慰问,可以敬献花圈吊唁、给予慰问金表达慰问,总额不超过1000元,其中校工会支付500元慰问金。

6.会员退休,其所在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进行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校工会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严格经费管理

(一)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付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

(三)坚决防止经费收支中的违规行为。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对发现的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帐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帐户并入单位行政帐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其他

(一)本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制定,涉及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擅自突破。要依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

(二)本办法未列或与上级工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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