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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慰问工作暂行办法
2018-12-24 11:18  

(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五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发[2018]9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慰问工作,建设关爱温暖型校园,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急难、面向全员,加强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到物质慰问和精神抚慰相结合,建立健全服务教职工的工作体系,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爱校如家,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师范大学建功立业。

二、慰问类别与标准

(一)生日慰问

教职工生日,采取发放蛋糕或指定蛋糕店蛋糕券的形式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200元/年。

(二)节日慰问

在国家规定的七个传统节日,采取发放实物的形式慰问教职工,节日慰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00元/年。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

(三)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慰问

按照上级工会组织的有关规定,元旦、春节期间可对在职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教师节期间可对届满30年工龄等优秀教职工代表进行慰问,慰问采取发放慰问金的形式进行,慰问金为500元-1000元。

(四)结婚慰问

教职工申领结婚证后一月之内,由其结婚时所在基层工会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基层工会代表学校表达祝贺,相关费用不超过200元。每位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仅享受一次结婚慰问。

(五)生育慰问

女教职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两个月内,由其所在基层工会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基层工会代表学校表达慰问,慰问金不超过300元。其它与生育相关的住院原则上不再重复慰问。爱人不在本校工作的男教职工添丁,可发放200元慰问金。

(六)退休慰问

当年度退休的教职工,可由其所在基层工会或学校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校工会发放退休纪念品,退休纪念品标准为500元-1000元。

(七)患病住院慰问

教职工在本市医院住院的,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探视、慰问;教职工在外地医院住院的,各基层工会通过其它适当方式进行慰问。一般疾病住院的,慰问金300元;重大疾病住院的,慰问金1000元;其它疾病手术住院的,慰问金500元。每年只享受一次。

(八)丧事慰问

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只限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采取向家属发放慰问金的形式进行慰问,同时其所属基层单位工会购买花圈或花篮进行吊唁。教职工本人去世的,慰问金1000元-2000元,由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协助家属处理好丧葬事宜。教职工直系亲属(只限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慰问金500元。购买花圈或花篮的标准不超过300元。

离退休人员去世的,离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属基层工会采取购买花圈或花篮的方式前往吊唁慰问,购买花圈或花篮的标准不超过300元。

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去世的,分别由离退休工作处或学校工会协调,通过一定形式发布讣告。

(九)困难慰问

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可向学校工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2000元。

(十)其他慰问

按照上级工会组织文件要求,需落实的其它相关慰问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生日慰问、节日慰问、劳模慰问、退休慰问、重大疾病及手术住院慰问、丧事慰问、困难慰问及其它慰问,均由学校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结婚慰问、生育慰问、一般疾病住院慰问,由基层工会负责具体落实。

(三)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慰问需求,按照程序如实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到校工会审核后报销相应支出。

四、有关说明

(一)凡学校工会会员且能按月正常缴纳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均为工会慰问对象。

(二)本慰问办法中所有慰问经费支出采取“两级分担”的原则,由学校工会牵头进行的慰问,所需经费由学校工会承担。由基层工会牵头进行的慰问,所需经费由基层工会承担。学校工会、基层工会对同一人、同一事由的慰问,经费不得重复支出。

(三)国家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四)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五)各基层工会及下设工会小组应及时准确掌握教职工本人及家庭相关信息,发生需要慰问事宜时,基层工会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情况,并组织或协助做好有关慰问工作。

五、若遇国家或上级主管工会组织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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