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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24 11:07  

(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五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水平,参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发[2018]9号)要求和具体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1.学校工会按上一年度基层工会所缴会费全额回拨的会费。

2.学校工会补助的经费。

二、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依法合规,认真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工作纪律。

2.服务职工原则。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要惠及全体会员。

3.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民主管理原则。经费支出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决定,定期在本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校工会和本单位全体会员的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三、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开展会员教育工作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学技术、劳动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聘请授课教师的酬金,以及优秀学员的奖励。

1.会员教育活动外聘授课人员的酬金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

2.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学员总数的20%,每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开展会员业务工作支出

用于建家活动、劳模工作室创建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等工作的支出及其奖励。

1.建设教职工阅览室、教职工书屋等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2.开展女职工活动的工作性支出。

3.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支出,业务技能竞赛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其它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3。

(三)开展会员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开展文艺、体育、节日联欢等各类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场地租赁等支出;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活动支出;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应保证至少有2/3以上会员参加。

1.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购买电影票。观影活动尽量统一组织,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票。

2.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确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人员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50元/人。举办文体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3,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100元/人,其它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50元的纪念品。

3.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有统一服装要求的,一般采取租赁方式。确需为参赛教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200元,最多每两年购置一次。

4.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活动地点应严格控制在市区之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

5.因参加上级工会组织活动发生误餐的,可以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人*天。

(四)开展会员宣传工作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等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2.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3.用于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教学竞赛和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五) 开展会员慰问工作支出

1.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慰问工作暂行办法》要求,由基层工会开展的相关慰问活动所需承担的经费支出。

2.逢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七个法定节日,学校工会组织的为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的支出。

四、基层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活动支出

1.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得用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得用于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得用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5.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凡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派出单位不可重复奖励。

6.不得用于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发票报销工作要求

1.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票据,且盖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发票抬头须为“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发票的开票日期、款项内容、单价、数量等,应填写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应一致。

2.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并发生费用报销时,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讲课薪酬、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

3.发票必须有经办人和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写清支出经费事由。一次活动支出超过2000元的,必须由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签,方可到学校工会备案,履行报销手续。

六、本办法核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在核定的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七、本办法经学校第五届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并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八、本办法(试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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