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发〔2018〕12号
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省总工会汇报执行情况。
黑龙江省总工会
2018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工是在黑龙江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本细则所指当地是困难职工工作地。
本细则所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低收入标准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
本细则所指直接受理申请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帮扶中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财帮扶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在制度保障基础上,聚焦困难职工群体重点兜底保障,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依卡发放”“资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与困难衡量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对象和困难标准衡量
中财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意外致困户。
(一)低保户是指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范围内(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三)意外致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户的主要致困原因仅能是因病致困(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意外灾害(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其他。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
意外致困家庭包括: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须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对过去因大病发生大额支出至今仍生活困难无钱继续医治的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其中因治疗大病借款,每年还款额可作为因病致困支出额。
(四)同时满足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加入工会组织,以及上述(一)至(三)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特殊帮扶对象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职工困难情况开展帮扶。
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岗失业多年,因年龄大、身体差、求职能力弱,符合建档条件、一直未脱困的深度困难的下岗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帮扶,直至领取养老金。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建档帮扶。但居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仍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职工,若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工会应当推动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救助制度覆盖,并视困难程度决定是否建档帮扶。
第八条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按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收入、支出核算
家庭成员无法核实收入、支出的参照当地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者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本地刚性生活支出、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评定是否困难。
第三章 帮扶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已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基层帮扶中心(站点)依职工申请开展帮扶工作。中财帮扶资金帮扶工作程序如下:
(一)困难职工提出申请(含精准识别授权书)、提交佐证材料;
(二)基层工会、基层帮扶中心入户调查;
(三)基层工会、基层帮扶中心审核;
(四)县(市)级及以上工会帮扶中心信息比对;
(五)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社区)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基层工会报县(市)级及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审批;未建立帮扶中心的产业(系统)工会,负责对所属直管基层工会困难职工进行审批,报属地工会帮扶中心;
(七)工会帮扶中心将困难职工档案分层逐级上报,给予分类帮扶,帮扶资金依卡发放。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帮扶
突遇特殊困难的职工,可直接向工会帮扶中心求助,由帮扶中心联系所在基层工会核查身份,核实历史帮扶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及时救助,事后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各级工会逐级严格把关审核,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第十二条 解困脱困标准
困难职工脱困,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困难职工解困,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中财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权益保障部依据资金情况和困难职工档案情况提出,由本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视资金和实际支出情况在下列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全总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一)生活救助:用于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足额保障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按月或按季定期发放。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子女在就读小学、初中、高中期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异地上学而增加的家长陪读等生活费用过高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异地就医产生路费(含必须发生的120费用,不含火车软卧、高铁一等座,飞机商务舱和头等舱,轮船一等舱、二等舱,汽车包车等)和陪护费(住快捷宾馆及以下宾馆)等费用,依据实际住院天数和发生费用,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帮扶救助。
(二)子女助学: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建档地10个月低保标准总和,按学年或学期发放。
(三)医疗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后,治疗期间发生的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确定标准,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包括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因重大疾病致困户,医疗救助可采取大病确诊后凭诊断预先救助和医疗后对个人自负医疗费补贴。
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包括律师咨询、代拟文书、代理诉讼(含卷宗、职工签字)、案件补贴。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五)职业培训主要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执行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需在年初制定培训预算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后使用,未经全总批复(批复资金额度以下拨通知单为准)的市(地)、相关产业不得使用中财资金开展职业培训。
(六)职业介绍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的无业、待业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的求职补贴,执行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职业介绍包括求职补贴和招聘会费用。
第十四条 限额管理
为防范资金风险,对单个困难职工家庭帮扶超过 2万元的,需经市级总工会审批后报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级总工会、省总工会审批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五章 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档帮扶。
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拒绝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状况的;有吸毒、赌博、酗酒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不具备职工身份期间的;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刻意隐瞒欺骗一经发现的;农民等不具有职工身份的;已死亡、失踪、迁出(异地生活和工作)的。
不包括以下情况:不能使用的危房的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2套以上住房;在林区、垦区、农村及边远地区拥有不能注销产权、无人居住、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2套以上住房;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入股,持有虚拟股权而事实未参与分红的职工;供销社等行业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用于开展工作、与职工个人收入不挂钩的基层分支机构法人资格;机动车转让后无法办理过户、报废后无法注销并能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的。
第十六条 中财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事费用和办公经费;购买车辆、电脑、手机等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建档立卡
第十七条 困难职工档案构成
困难职工档案包括:职工申请(含信息比对授权)、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职工审核审批和入户调查情况、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证明材料等。
因病致困户需提供正规医药费票据、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各类保险报销票据等原件。
因学致困户困难职工子女需提供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籍证明、学费票据。
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需提供照片、相关部门认定书。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建立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户一档,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在精准识别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其中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的,其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其档案由街道(社区)工会或县(市)级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市)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备案。
档案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做到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
第十九条 动态管理
工会帮扶中心、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和帮扶资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对已调离、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及时转移、注销。
第二十条 分级建档和使用资金
各级工会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分级建档,分级管理和使用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除中财帮扶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经费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各级工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困难程度和帮扶资金总量情况确定本级建档帮扶对象,使用中财帮扶资金以外的资金帮扶。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账务处理
资金使用流程: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由本级工会财务账户拨付至本级帮扶中心账户和下级工会财务账户,由帮扶中心打入困难职工银行卡(存折)进行帮扶;暂时未设立帮扶中心账户的工会,中财帮扶资金由本级工会财务代管。
资金账户管理:中财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暂时未设立帮扶中心账户的工会,由本级工会财务核算,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中央财政资金)”下设置三级科目,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
资金账务核算:收到帮扶资金,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中央财政资金)”。对下级工会补助,借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中央财政资金)”,按用途来源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
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收到拨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中央财政资金)”,按来源设置明细科目;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中央财政资金)”,按用途来源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
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发放帮扶资金时,借记“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中央财政资金)”,按用途来源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
第二十二条 中财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级及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根据预算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中财帮扶资金预算按照全总有关文件要求,在合理匹配资金需求,精准识别基础上,根据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需求,实行项目申报制,精准施策到户到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要加强帮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与各级纪委监委建立联动机制,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县级及以上各级工会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并针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各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追责问责。
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编制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要接受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纪委监委、巡视监督检查。检查中要根据工作职责如实反映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同检查部门沟通学习,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汇报,出现的错误要立行立改。
第二十四条 要严防假脱困、数字脱困等问题,在做好已脱困职工及时退档的同时,不得随意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排除帮扶之外;要及时将新产生的困难职工纳入帮扶范围,对刚刚脱离困境的职工家庭,继续关注其家庭生活动态,防止返贫返困。
第二十五条 中财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的,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重视不够、推诿应付、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作为、乱作为、应当救助而没有给予救助的地方要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总工会、相关产业工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黑工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