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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04-05 15:19  

 

一条 为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作用,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依据《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开展巡查工作是教代会职权的有效延伸,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学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六)校务、院(处)务公开的进展情况;  

(七)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委、行政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定代表巡查工作计划

(一)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认真组织落实。代表巡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二)根据学校年初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通过调研,提出当年代表巡查工作的主题及时间安排,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10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议案,或2个教代会代表团或3个基层工会联合提案时,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组织对该议案、提案进行巡查。

(四)每次代表巡查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巡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巡查方案。根据巡查内容,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巡查组。巡查组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巡查工作内容进行组建,其负责人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巡查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为7-15人,根据需要,巡查工作可邀请部分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三)协调与通知。巡查前5个工作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将巡查工作的内容、任务、方式和注意事项等通知巡查组成员。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巡查单位,告知巡查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四)开展巡查。巡查工作的主要形式有: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进行现场视察,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进行问卷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巡查工作情况报告。巡查组应对巡查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巡查工作报告》。  

(六)巡查结果的处理。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将审议后的《巡查工作报告》上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并通报给被巡查单位。对涉及需要进行整改的,被巡查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向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巡查代表进行报告。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巡查工作纪律 

(一)巡查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查单位、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巡查组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查单位、部门的工作以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三)巡查组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四)巡查组成员要认真听取情况,深入调查分析,客观公正地反映真实情况。  

(五)巡查组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监督权力,支持、配合代表巡查。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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