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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17-04-05 1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重要工作,按照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和水平,体现教代会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提名,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5、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提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3人及以上可以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或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纯属个人问题和所在基层单位职责范围内应予以解决的问题;

4、不符合提案条件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填写统一规定的提案表格。

2、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⑴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⑵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⑶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3、提案人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于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在下发召开教代会文件的同时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到教代会召开前5天。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随时提出提案;提案由各代表团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收集与审查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集提案并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

2、对通过初审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

⑴拟立案的提案;

⑵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⑶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与落实方案的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确认,方可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提出落实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落实方案,同时指定负责提案落实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办和答复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审批的提案,由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落实、学校领导核定,转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3、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4、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1、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并提出提案答复意见,经会议审核确定。

2、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书面或教代会信息发布等形式,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

3、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作提案办理情况工作报告。

4、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汇报一次提案落实情况。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对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长效机制,激励教代会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选题准确。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属实。

2、质量较高。提案内容详实,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和格式等行文标准。

3、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学校或有关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较好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和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办理认真。主动与提案人加强沟通联系,虚心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答复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办理及时,格式规范;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积极吸纳提案的意见和建议,提案人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3、注重落实。提案答复后,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落实。对答复解决的,切实落实到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做到逐步推进,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在教代会正式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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