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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6-06-06 13:35  

 (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各二级学院等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政部门、教辅与后勤管理等单位应建立和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二级教代会、工代会,统称二级“双代会”。

第三条 教职工总数在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总数在80(含)人以下的基层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全体工会会员直接参加的工会会员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教职工总数在81至100人的,“双代会”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5-40%,但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教职工总数在101至200人的,“双代会”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0%。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工代会隶属于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管理,除参加学校“双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级“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二级“双代会”是各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报校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双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本单位工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和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定聘任聘用合同,并与本单位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且为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双代会”代表。

第九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二级学院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80%以上,高职称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由有关工会小组履行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双代会”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监督,必要时也可由本选举单位更换或补选。代表在任期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对本单位工作和“双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因正当行使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会议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与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双代会”代表在本单位同时享有与二级“双代会”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双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建制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设工会委员会,也是二级“双代会”常设工作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本级党组织领导下,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代表选举、提交会议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代表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在闭会期间,处理“双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和落实。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由委员5或7人组成,设女工委员、青年委员、福利委员、文体委员等。委员由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可以由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可按教职工党支部、科室等建制,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由所在工会小组选举产生。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的选举和表决结果必须经半数以上应到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为“双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5或7人。二级“双代会”主席团秘书长一般由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会议召开前,应当征集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立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

(二)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应认真处理、落实提案工作,明确承办人。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双代会”一般在本年年底或翌年开学初召开,每次会议会期一般不少于两个半天。

第二十四条 在二级“双代会”召开前,提交“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规章、制度等,均由本单位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

(一)二级“双代会”预备会议基本程序:

1、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基层工会就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报请大会确认。

6、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二)二级“双代会”正式会议基本程序: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行政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4、工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5、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小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根据讨论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8、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按照学校党委部署,评议单位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组织实施)。

会议期间,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及时汇总整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本单位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本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本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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