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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2013-05-31 14: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动员和组织会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校工会与校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下设工作委员会开展教代会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并接受其监督,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和谐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配合学校党政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各种形式对会员进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

(二)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各种竞赛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成果,为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创建地方性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做出贡献。

(三)校工会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就学校制定和修订的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内分配方案、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专项工作报告等,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决策下达后,宣传动员会员群众贯彻执行。协助校教代会和有关方面做好民主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工作。校内各基层工会依据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与校教代会代表或代表组共同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会员群众的具体利益。依法维护会员群众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努力满足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旅游、参观、讲座、联谊等活动,引导会员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维护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建立健全对困难教职工帮扶的机制。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代表为常任制,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民管部、文体部等办事机构。

第九条  有会员20人以上(含20人)的单位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0人的,可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如情况特殊,也可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校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同级副职兼任),副主席1人(兼任),委员应根据需要明确工作分工(兼任),可设组宣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校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如需要可设副组长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校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年,期满改选。基层工会委员会、校工会直属工会小组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有效。

第十条  基层工会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下属工会小组的工作给予领导和具体指导;

(三)开展适于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完成校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下设的工会小组一般以教研室、办公室、班组等为单位建立。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年。工会小组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完成校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切实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人员年龄、性别和个人专长等结构的合理性。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或直属工会小组应按期换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应按有关程序、办法增选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牡丹江师范学院第四届工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3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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